已找到证人证明宗庆后伪造签名成立离岸公司;律师团亮相,要求按11年前约定执行商标转让
对于娃哈哈近日的高调“回击”,一直保持沉默的达能昨日做出“回应”。由6位律师组成的律师团昨日在上海召开发布会表示,达能以合资公司的名义,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11年前应完成的商标转让,并称已掌握宗庆后涉嫌伪造的证据。
怀疑宗庆后从未申请商标转让
据达能亚太区法律顾问BertrandAustruy介绍,娃哈哈合资公司已于7月5日,针对娃哈哈集团在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终止“娃哈哈”商标转让的仲裁申请,提出仲裁反请求。
具体内容为,请求裁决娃哈哈集团立即履行1996年2月29日签订的《商标转让协议》,与娃哈哈合资公司共同向国家商标局呈交“娃哈哈”商标转让的书面申请。
据合资公司的仲裁代理人陶武平表示,双方签订的《合资经营合同》明确规定商标做价1亿元转让给合资公司,作为合资条件之一;但在报批国家商标局过程中,宗庆后一直以“正在办理”为由,却从未告之达能商标转让不能办理。
达能方面称,宗庆后当时给出正在办理的理由,一是转让金额太大,需上报国务院,二是如申请“转让”,“驰名商标”要停止办理。
达能认为,为解决未过户前合资公司合法使用商标的问题,双方1999年签订《商标许可合同》,明确合资公司在“转让程序正在办理中”时期,合资公司作为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人。
对此,宗庆后此前明确提出,报批时因商标局防止商标流失未得到审批,并公开了一份由商标局出具的“未予同意转让”的回函。
但陶武平认为,商标局对“申请转让”只有“核准”和“驳回”两种行政行为,但商标局对于合资公司申请从未做出过驳回的回函,商标局出具的“未予同意转让”回函有可能仅是娃哈哈集团单方面进行咨询时得到的解释。
陶武平继续表示说,按照规定商标由娃哈哈集团转让给合资公司,应该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,且由受让方主要作为办理人,但宗庆后同时担任合资公司和集团董事长,实际上并没有按照规定“走程序”,宗庆后所提“中方和外方一起去办理转让手续”是不成立的。
据悉,按照杭州仲裁委员会的规定,被申请人需要在15天内表明答辩意见,20天之内准备答辩证据。
对于娃哈哈近日的高调“回击”,一直保持沉默的达能昨日做出“回应”。由6位律师组成的律师团昨日在上海召开发布会表示,达能以合资公司的名义,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11年前应完成的商标转让,并称已掌握宗庆后涉嫌伪造的证据。

怀疑宗庆后从未申请商标转让
据达能亚太区法律顾问BertrandAustruy介绍,娃哈哈合资公司已于7月5日,针对娃哈哈集团在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终止“娃哈哈”商标转让的仲裁申请,提出仲裁反请求。
具体内容为,请求裁决娃哈哈集团立即履行1996年2月29日签订的《商标转让协议》,与娃哈哈合资公司共同向国家商标局呈交“娃哈哈”商标转让的书面申请。
据合资公司的仲裁代理人陶武平表示,双方签订的《合资经营合同》明确规定商标做价1亿元转让给合资公司,作为合资条件之一;但在报批国家商标局过程中,宗庆后一直以“正在办理”为由,却从未告之达能商标转让不能办理。
达能方面称,宗庆后当时给出正在办理的理由,一是转让金额太大,需上报国务院,二是如申请“转让”,“驰名商标”要停止办理。
达能认为,为解决未过户前合资公司合法使用商标的问题,双方1999年签订《商标许可合同》,明确合资公司在“转让程序正在办理中”时期,合资公司作为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人。
对此,宗庆后此前明确提出,报批时因商标局防止商标流失未得到审批,并公开了一份由商标局出具的“未予同意转让”的回函。
但陶武平认为,商标局对“申请转让”只有“核准”和“驳回”两种行政行为,但商标局对于合资公司申请从未做出过驳回的回函,商标局出具的“未予同意转让”回函有可能仅是娃哈哈集团单方面进行咨询时得到的解释。
陶武平继续表示说,按照规定商标由娃哈哈集团转让给合资公司,应该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,且由受让方主要作为办理人,但宗庆后同时担任合资公司和集团董事长,实际上并没有按照规定“走程序”,宗庆后所提“中方和外方一起去办理转让手续”是不成立的。
据悉,按照杭州仲裁委员会的规定,被申请人需要在15天内表明答辩意见,20天之内准备答辩证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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